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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生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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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21年1季度

行      业

增加值(亿元)

增速 (%)

地区生产总值

8875.8

17.1

按产业分



  第一产业

13.3

4.9

  第二产业

1222.7

35.3

  第三产业

7639.8

14.6

按行业分



  农林牧渔业

13.7

2.3

  工业

1027.9

38.3

  建筑业

197.4

18.5

  批发和零售业

624.8

23.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76.7

19.3

  住宿和餐饮业

87.5

39.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709.1

30.7

  金融业

1786.0

7.7

  房地产业

621.5

34.3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37.5

5.9

  其他行业

2093.9

4.6

注:1.地区生产总值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核算反馈;增加值绝对额以现价计算,增速以不变价计算;表中数据未做机械调整,为根据2020年最终核实数进行修订后数据。

  2.产业划分依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设管函[2018]74号),行业分类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

 

地区生产总值统计范围、资料来源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所有在我国(地区)经济领土内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都应该纳入地区生产总值(GDP)统计范围,即在我国(地区)经济领土内拥有一定的活动场所,从事一定规模的经济活动,并超过一定时期的经济单位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包括在中国(地区)的外企,但不包括各国驻华使馆。


  二、资料来源


  资料来源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是国家统计调查资料,指由国家统计系统实施的统计调查获得的各种统计资料,如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统计调查资料、人口与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价格统计资料等。


  二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资料,主要包括: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数据。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地区生产总值(GDP):是一个地区的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总和,是反映经济总体状况重要的指标。


  地区生产总值反映的是最终的生产成果,它有三种表现形态:价值形态、收入形态和产品形态。三种表现形态在国民经济核算中就形成了三种基本的核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支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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