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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农户人均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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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2019

单位:元


指标名称

2019

2018

增速(%)


人均可支配收入

15057

12524

20.2


  工资性收入

5583

4974

12.2


  经营净收入

502

467

7.5


  财产净收入

913

760

20.1


  转移净收入

8059

6323

27.5


人均消费支出

11418

10727

6.4


  食品烟酒

3336

2849

17.1


  衣着

366

320

14.4


  居住

1938

1927

0.6


  生活用品及服务

586

502

16.7


  交通和通信

534

580

-7.9


  教育、文化和娱乐

784

971

-19.3


  医疗保健

3534

3296

7.2


  其他用品及服务

340

282

20.6




低收入农户统计监测调查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调查范围为2016年通过精准识别并建档立卡确定的低收入农户7.3万户,涉及人口15.6万人,分布在门头沟、房山、通州、顺义、昌平、大兴、平谷、怀柔、密云和延庆等远郊十区。全市低收入农户的认定标准为:以2015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1160元为基本标准,综合考虑家庭财产和消费支出等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农户认定为低收入农户。


  二、采集渠道


  监测调查采用日记账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基础数据。其中,居民现金收入与支出、实物收入与支出等内容主要使用记账方式采集。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住房和耐用品拥有量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和住户基本情况使用问卷调查方式采集。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可支配收入:指调查户在调查期内获得的、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储蓄的总和,即调查户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可支配收入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收入。按照收入的来源,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计算公式为:


  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经营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指住户或住户成员将其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住户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这应该计入“非收入所得”。


  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在扣减调查户对国家、单位、住户或者个人的经常性或义务性转移支付后的净收入。


  消费支出:指住户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包括用于消费品的支出和用于服务性消费的支出。根据用途不同,消费支出可划分为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和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八大类。


  食品烟酒:指用于各种食品和烟草、酒类的支出。


  衣着:指与居民穿着有关的之支出,包括服装、服装材料、鞋类、其他衣类及配件、衣着相关加工服务的支出。


   居住:指与居住相关的支出,包括房租、水、电、燃料、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也包括自由住房折算租金。


  生活用品及服务:指家庭及个人的各类生活品及家庭服务。包括家具及室内装饰品、家用器具、家用纺织品、家庭日用杂品、个人用品和家庭服务。


  交通和通信:指用于交通和通信工具及相关的各种服务费、维修费和车辆保险等支出。


  教育、文化和娱乐:指用于教育和文化娱乐方面的支出。


  医疗保健:指用于医疗和保健的药品、用品和服务的总费用。包括医疗器具及药品,以及医疗服务。


  其他用品及服务:指无法直接归入上述各类支出的其他用品和服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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