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3季度 单位:元 | ||||
指 标 名 称 | 全市居民 | 城镇居民 | ||
2020年1-3季度 | 增速(%) | 2020年1-3季度 | 增速(%) | |
人均消费支出 | 27944 | -11.4 | 29947 | -11.9 |
食品烟酒 | 6231 | -0.9 | 6504 | -2.0 |
衣着 | 1189 | -25.3 | 1268 | -25.8 |
居住 | 11361 | 0.3 | 12403 | 0.1 |
生活用品及服务 | 1528 | -12.3 | 1644 | -12.2 |
交通和通信 | 2770 | -20.9 | 2863 | -22.6 |
教育文化娱乐 | 1802 | -44.0 | 1973 | -43.9 |
医疗保健 | 2545 | -15.6 | 2722 | -15.5 |
其他用品及服务 | 518 | -40.2 | 570 | -40.1 |
注:由于北京市城镇化进程加快,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所涉及农村居民样本数量减少,代表性降低,故自2018年起,我市不再对社会公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数据。 |
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住户调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户,既包括城镇住户,也包括农村住户;既包括以家庭形式居住的户,也包括以集体形式居住的户。调查对象按照常住地确定,既包括户口在本地的住户,也包括户口在外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定时间(通常为半年)以上的住户。城镇范围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被界定为“城镇”的区域,农村范围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被界定为“乡村”的区域。
二、采集渠道
住户调查采用日记账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基础数据。其中,居民现金收入与支出、实物收入与支出等内容主要使用记账方式采集。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住房和耐用品拥有量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及其他民生状况等资料使用问卷调查方式采集。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消费支出:指住户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包括用于消费品的支出和用于服务性消费的支出。根据用途不同,消费支出可划分为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八大类。
食品烟酒:指用于各种食品和烟草、酒类的支出。
衣着:指与居民穿着有关的支出,包括服装、服装材料、鞋类、其他衣类及配件、衣着相关加工服务的支出。
居住:指与居住相关的支出,包括房租、水、电、燃料、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也包括自有住房折算租金。
生活用品及服务:指家庭及个人的各类生活品及家庭服务。包括家具及室内装饰品、家用器具、家用纺织品、家庭日用杂品、个人用品和家庭服务。
交通通信:指用于交通和通信工具及相关的各种服务费、维修费和车辆保险等支出。
教育文化娱乐:指用于教育和文化娱乐方面的支出。
医疗保健:指用于医疗和保健的药品、用品和服务的总费用。包括医疗器具及药品,以及医疗服务。
其他用品及服务:指无法直接归入上述各类支出的其他用品和服务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