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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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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2020年1-3月

项     目

收入合计(亿元)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万人)

1-3

同比增长(%)

1-3

同比增长(%)

 

2609.8

-8.0

59.2

-2.2

  文化核心领域

2384.1

-4.2

48.7

-2.0

    新闻信息服务

761.0

5.6

13.0

-1.9

    内容创作生产

461.5

16.5

15.0

2.2

    创意设计服务

690.3

-2.4

10.8

-3.1

    文化传播渠道

446.5

-29.1

7.4

-7.1

    文化投资运营

4.9

-10.3

0.2

-3.6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19.8

-32.7

2.3

-7.0

  文化相关领域

225.7

-34.9

10.5

-3.1

    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124.4

-29.8

8.6

-0.5

    文化装备生产

14.4

-54.1

0.8

-19.2

    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86.9

-37.1

1.0

-8.5

 注:规模以上文化产业统计范围、指标解释、增速等详见表底说明。
   


文化产业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本表数据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


  1.文化产业:执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详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805/t20180509_1598314.html)。文化及相关产业内涵具体包括:(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2.规模以上的标准具体为:


  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其他服务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3.本表数据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汇总。


  二、指标解释


  收入合计:指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合计。企业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从业人员:指在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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