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368亿元,同比增长27.2%,比2019年同期增长4.5%,两年平均增长2.2%。其中,限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网上零售额为761.6亿元,同比增长48%。
从消费形态看,商品零售2203亿元,同比增长26.9%;餐饮收入165亿元,同比增长30.5%。
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类值中,增速较高的有:金银珠宝类商品实现零售额58.2亿元,同比增长77.8%;通讯器材类商品实现零售额364.6亿元,同比增长74.4%;汽车类商品实现零售额230.9亿元,同比增长64%;饮料类商品实现零售额40.5亿元,同比增长51.7%,合计上拉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5.3个百分点。
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增速
单位: %
附注:
一、统计范围
北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其中:限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网上零售额:指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通过互联网取得订单并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四、相关说明
两年平均增速是指以2019年相应同期数为基期,采用几何平均的方法计算的增速。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星级饭店及星级饭店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