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是国家指导统计工作的基本法律规范,自2009年修订以来已经施行了十年,为国家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收集存储统计资料,提供统计分析和统计服务,进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中央围绕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统计工作文件,其目的在于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统计法律法规要求,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目前,《统计法》修订工作已经纳入到国家统计立法工作中,本文主要结合近期国家对《统计法》征求意见和基层日常统计工作实际情况,谈谈《统计法》修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关注中央统计文件和统计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
中央统计改革文件的核心内容是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统计数据失实失真。目前国家曝光的一些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与一些地方领导干部非法干预统计工作紧密相关。而目前《统计法》第六条仅仅规定了领导干部“三个不得”,即“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这与2017年实施的《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和领导干部“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相比,在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方面存在缺失。因此,《统计法》修改的一个重点内容就是在总则中立足于贯彻落实中央统计改革文件精神基础上,加强党对统计事业发展的全面领导,明确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对统计弄虚作假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以保证中央统计改革文件在法律层面的有效落实,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紧密衔接。
二是关注统计数据保密与信息共享的关系问题
现行《统计法》第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的保密义务,《统计法实施条例》更是明确规定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资料的范围,其目的在于国家要求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的同时保障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受侵害。由于统计资料的保密性,在有效保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同时,实践中就会出现由于数据不能共享造成重复调查和数据交叉现象,在增加统计调查对象工作负担的同时,有关部门无法有效使用统计数据信息,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当前,国家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持续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鼓励与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采用合作开发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获取信息资源。在《统计法》修改过程中,国家推进建立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设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制定统计信息共享标准,明确各部门统计信息共享责任,实现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共享是全社会重点关注的内容,此时应当在立法上明确统计信息共享的范围和保障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同时还要兼顾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的使用,例如进行匿名化处理后再进行开发利用,以保障统计信息的有效利用。
三是关注统计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内容
诚信是统计工作的立身之本,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中央统计改革文件中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行为对应的就是坚持依法统计和诚信统计,进而推进全社会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在制度层面,国家先后出台了《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对统计信用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也为统计信用在立法上留出了空间。在实践层面,统计部门从保障统计数据真实性角度出发,引导广大调查单位以诚信统计为核心,自觉抵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工作上不断创新思路和方法,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等核心内容,将统计信用与统计法治建设相结合,增强诚信统计品牌价值与社会效益。在业务层面,统计部门依据统计调查制度,指导调查单位正确提供各项统计资料,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进而探索建立以诚信统计为核心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在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的同时强化统计信用管理,有效发挥法治政府建设的效能。因此,目前将诚信统计建设纳入统计法律法规的时机已经成熟,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建立统计信用记录和评价制度,对调查单位和统计从业人员实行统计信用管理,从管理层面抵制统计造假行为,保障中央统计改革文件和各项统计法律法规的落实到位。
四是关注对统计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的最新变化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统计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查处了一大批统计违法案件,但从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方面来看,现行《统计法》规定的一般统计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最高为5万元,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罚款金额最高为20万元。由于法律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罚款额度偏低,为了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统计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也就势在必行。在《统计法》修改稿中提出了:对于价值量指标,按照违法数额比例予以罚款,不限定罚款数额的上限;对于不涉及价值量指标,将一般统计违法行为和情节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罚款的上限分别提高到20万元和50万元。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教育统计调查对象改正错误,依法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当调查单位不存在故意弄虚作假,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等严重违法行为,仅仅是由于对统计指标理解不到位,造成数据报送错误时,此时不宜直接给予较大数额的罚款。同时西城区作为首都核心功能区,区域经济特点鲜明,其中金融业占据支柱地位,央属单位和总部企业实力雄厚,辖区内很多行业的个体单位数据规模都较大,甚至单个调查单位的数据对整体行业发展趋势都有较大影响。统计部门在加强调查单位业务指导的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活动,当发现调查单位由于理解错误造成统计资料报送出现错误进行行政处罚时,如果仅仅按照违法数额比例进行罚款不利于统计部门教育调查单位改正错误,发挥监督检查工作效能,也不利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因此在保留按照违法数额比例进行罚款的同时,有必要在提高罚款额度的基础上,保留明确的罚款金额的规定,在加大统计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的同时,增加行政处罚额度的适用空间,以实现行政处罚保障统计工作依法开展的效能。
《统计法》修订工作是国家对十年来统计工作依法开展情况进行的系统性梳理总结,也是将近年来中央出台的统计改革文件的主要内容纳入到国家立法层面,是统计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在今后一段时期内需要关注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调整变化内容,在学习思考的基础上进行梳理总结,理解统计法律法规的制定方向,不断推进统计法治建设的深入开展。
北京市西城区统计局局长 刘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