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地方统计制度和统计分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实施;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区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区县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区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投资、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旅游、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负责组织各区县、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各区县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依法协管区县政府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导本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统计教育和培训,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监督管理区县政府统计部门由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负责拟订本市统计信息工程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并管理本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市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库,组织制定各区县、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区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