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消费品市场恢复放缓,但新型消费模式保持较快增长,部分升级类商品消费需求持续释放。
1—11月,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865.9亿元,同比下降2.8%,受“双十一”网购促销提前释放部分消费需求,叠加高基数等因素影响,降幅较1—10月扩大1.5个百分点。按消费形态分,商品零售11705.3亿元,下降2.5%;餐饮收入1160.6亿元,下降5.1%,降幅较1—10月收窄0.1个百分点。实现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网上零售额5304.1亿元,增长1.5%,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41.2%,为近年来最高水平。其中,限额以上便利店、超市和仓储会员店等零售业态通过公共网络合计实现的零售额增长9.4%,增速较1—10月提升1.1个百分点。
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主要商品类别看,金银珠宝类和体育娱乐用品类等升级类商品分别实现零售额517.6亿元和222.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和1.7%;粮油食品类商品实现零售额860.6亿元,增长7.5%;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商品实现零售额474.7亿元,增长9.2%,其中高能效等级家电、智能家电销售增长快于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商品平均水平。但汽车类、文化办公用品类等商品零售额仍呈降势。
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累计增速
单位:%
附注:
一、统计范围
北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其中:限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网上零售额:指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通过互联网取得订单并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相关链接:2024年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进度统计数据发布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