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资料显示,2025年一季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332元,同比增长2.3%。其中,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4226元,同比增长2.1%,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490元,同比增长4.2%。
2025年一季度,从八项消费构成看,全市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支出2883元,同比增长0.6%;人均衣着支出607元,同比增长4.1%;人均居住支出4964元,同比增长0.2%;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务支出591元,同比增长19.9%;人均交通通信支出1463元,同比下降0.9%;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支出1224元,同比增长18.3%;人均医疗保健支出1102元,同比下降2.8%;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务支出498元,同比增长1.0%。
其中,城镇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支出2985元,同比增长0.4%;人均衣着支出645元,同比增长4.2%;人均居住支出5374元,同比增长0.2%;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务支出620元,同比增长19.5%;人均交通通信支出1537元,同比下降1.5%;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支出1341元,同比增长17.9%;人均医疗保健支出1176元,同比下降3.5%;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务支出548元,同比增长0.6%。
农村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支出2216元,同比增长2.0%;人均衣着支出353元,同比增长0.9%;人均居住支出2289元,同比增长0.4%;人均生活用品及服务支出401元,同比增长21.9%;人均交通通信支出983元,同比增长5.7%;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支出461元,同比增长19.4%;人均医疗保健支出614元,同比增长5.0%;人均其他用品及服务支出173元,同比增长9.5%。
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指标解释、统计范围
及调查方法
1.指标解释
居民消费支出是指居民用于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消费需要的全部支出,既包括现金消费支出,也包括实物消费支出。消费支出包括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以及其他用品及服务八大类。
2.统计范围
住户调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户,既包括城镇住户,也包括农村住户;既包括以家庭形式居住的户,也包括以集体形式居住的户。调查对象按照常住地确定,既包括户口在本地的住户,也包括户口在外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定时间(通常为半年)以上的住户。城镇范围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被界定为“城镇”的区域,农村范围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中被界定为“乡村”的区域。
3.调查方法
住户调查采用日记账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采集基础数据。其中,居民现金收入与支出、实物收入与支出等内容主要使用记账方式采集。住户成员及劳动力从业情况、住房和耐用品拥有量情况、家庭经营和生产投资情况、社区基本情况及其他民生状况等资料使用问卷调查方式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