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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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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来源: 北京市统计局



2020年1-11月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0年11月

同比增长(%)

2020年1-11月

同比增长(%)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16968358

7.9

122846446

-9.6


  其中:限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网上零售额

7025024

51.7

39909739

30.3


  按商品用途分






   吃类商品

2679769

-6.0

25115926

-11.5


   穿类商品

938681

-5.2

6145038

-27.7


   用类商品

12882467

14.2

87465374

-5.6


   烧类商品

467441

-22.9

4120108

-34.9


  按行业分






   批发业

2011414

-1.5

20902899

-9.0


   零售业

13946970

10.8

94265107

-7.2


   住宿业

106512

-24.8

691179

-50.9


   餐饮业

903462

-5.5

6987261

-29.2


  按地区分






   城镇

16171008

7.7

116939901

-9.7


   乡村

797350

12.3

5906545

-6.9


  按消费形态分






   餐饮收入

1009974

-8.0

7678440

-31.9


   商品零售

15958384

9.1

115168006

-7.6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修订说明


  国家统计局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对全国及各省市2019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进行了修订,2020年月度增速按照可比口径计算。


  二、统计范围


  北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四、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其中:限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网上零售额:指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通过互联网取得订单并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自2020年起,限上批零业网上零售额调整为限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网上零售额。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星级饭店及星级饭店以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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