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1月 | 单位:万元 | |||
项 目 | 11月 | 同比增长(%) | 1-11月 | 同比增长(%)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 14856490 | 13.7 | 132319386 | 4.2 |
其中:限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网上零售额 | 7314754 | 7.4 | 50185194 | -2.6 |
按商品用途分 | ||||
吃类商品 | 2613967 | 16.0 | 28645453 | 7.6 |
穿类商品 | 827316 | 39.4 | 7098415 | 16.2 |
用类商品 | 10899480 | 11.3 | 90903230 | 2.1 |
烧类商品 | 515727 | 20.2 | 5672288 | 7.6 |
按消费形态分 | ||||
餐饮收入 | 1066281 | 56.0 | 11988398 | 29.4 |
商品零售 | 13790209 | 11.4 | 120330988 | 2.2 |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北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非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其中:限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网上零售额:指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通过互联网取得订单并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