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对保证人口普查数据质量作出了什么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10 10:00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保证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完整,是人口普查的核心要求,也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为了保障人口普查数据质量,《条例》规定:一是明确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二是要求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三是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四是规定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五是规定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六是明确了对普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