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2022年7月,北京市统计局对某研发公司进行统计执法检查。作为一个专职研发中心,研发费用肯定少不了,但执法人员却发现其103《财务报表》的“研发费用”指标和107-2《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指标都填的是“零”,一个研发中心没有研发费用,这让执法人员百思不得其解。
(二)案例分析
通过一番详细询问,执法人员了解到该单位是某外资企业下设研发中心,主要从事医学及医药的研究开发,因此该单位研发相关支出是记在主营业务成本下的相关科目中,每年研发支出达数亿元。
由于没有费用化研发支出,统计人员将103表中的“研发费用”指标填报为零,这根据制度解释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填报107-2表的“研究开发费用合计”指标时,该单位选择了按照税务报表上的数据进行填报,因为外资企业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税务时的研发数据企业填报为“零”,故企业特地将107-2表中“研究开发费用合计”从2020年度的“有金额”调整为2021年度的“零申报”,这就是问题所在了。
实际上,该单位是专业的研发中心,其财务账中有单独科目用于核算研发支出,经与专业处沟通,执法人员最终认定该单位应按照会计口径填报该指标。
(三)处理结果
在执法过程中,受查单位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执法人员也多次与该单位沟通,协同专业处就具体情况向其耐心地讲解了两个研发指标的填报口径,但由于该单位的统计数据偏差已经对数据汇总造成不良影响,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四)案例启示
在调查单位填报的一套表中,有两张表涉及到研发费用,一个是103表的“研发费用”,另一个是107-2表“研究开发费用合计”。
两个指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103表中“研发费用”主要是指企业研究阶段的费用化支出,在填报时直接从利润表取数即可。而107-2表中的“研究开发费合计”则是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合计,既包含了费用化支出,也包含了资本化支出。
在检查中,我们常发现企业会将这两个研发指标混淆,误以为这两个指标是一致的。实际上,当企业只有费用化研发支出时,这两个指标可以划等号。一旦企业存在资本化等其他形式的研发支出,这两个指标就有所区别了。
因此,企业在填报研发指标时,要保持高度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吃准吃透指标含义,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正确填报研发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