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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指标含义,杜绝随意填报——“以案说法”系列案例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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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12-29 09:45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一)案例背景


  2021年,北京市通州区统计局对辖区某规上工业企业报表单位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财务报表中“应付职工薪酬”指标上报数与检查数相差较大,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二)案例分析


  经调查,该单位“应付职工薪酬”指标是按照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的,该科目下包含与本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的在岗职工的税前工资,企业负担社保、公积金。比对劳资报表,执法人员发现该单位有劳务派遣人员,其薪酬是计在成本费用下的劳务派遣人员薪酬中,但填报时却漏了这部分。经询问,该单位统计人员在报送“应付职工薪酬”时,没有认真学习统计制度,仅根据指标字面意思,直接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中取数填报,这也导致了其不仅漏报了劳务派遣人员薪酬,还漏报了管理费用下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辞退补偿等。


  (三)处理结果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现场耐心地向统计人员讲解了“应付职工薪酬”的正确填报方法,但由于该单位数据差错较大,通州区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案例启示


  从人员构成方面来说,“应付职工薪酬”包含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薪酬,因此我们在填报时需要对本单位的人员构成有一定了解,若本单位有劳务派遣人员,那这部分薪酬也应统计在内,需要注意的是不包含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


  从薪酬构成来说,“应付职工薪酬”指标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含十一块内容,即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辞退福利,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报酬或补偿。其中,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包括单位和个人负担部分。


  因此我们在填报“应付职工薪酬”时,要充分理解指标内涵,对照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号入座”。如果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涵盖不全,则应在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中进行筛选归并填报,做到“不重不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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