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2024年8月,通州区统计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贸公司开展执法检查。该单位是2023年年报新增单位,主要业务活动是销售电子产品、提供技术服务,是独立法人,没有分支机构,执行13%和6%的增值税税率。检查中发现该单位商品销售额指标差错额超过1000万元,零售额差错额超过200万元。
(二)案例分析
经询问,该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是销售电子产品,属于中间供应商,销售对象是下游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自己的电商平台,面向大众销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单位商品销售额指标填报错误的原因是没有剔除服务性收入;零售额指标填报错误的原因是统计人员对统计指标不理解,财务账中也没有区分零售和批发,凭记忆确认是否在自有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导致漏报部分零售额。
(三)处理结果
该单位行为违反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现场耐心地向统计人员讲解了差错指标的正确填报方法,但由于该单位数据差错较大,通州区统计局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处理。根据《北京市统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定,该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通州区统计局对该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案例启示
本案中的单位是新增单位,统计人员由财务人员兼任,加之对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主要经济指标理解不够透彻,认为在平台上填报数据后审核通过即可,忽略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导致出现填报差错。
“商品销售额”指标在填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服务性收入要剔除”。可以结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相应的税率进行分析汇总填报。如下图所示:
“零售额”指标指售给个人用于生活消费和社会集团用于公共消费的商品金额。确定零售额需要同时满足非生产、非经营用,非转卖或加工后转卖,非投资用,用于生活消费或者公共消费等4个条件。一般情况可以通过使用专票或普票进行区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