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首页 > 专题 > 行政执法公示 > 基本信息 > 行政检查单(含行政检查标准)

行政检查单模板(含行政检查标准)

字号:      分享:
日期: 2025-07-08 09:34     来源: 北京市统计局


检查时间:                              秒       检查单编号:               

任务名称

任务编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名称

类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

住所或地址

联系方式

检查来源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证后核查
£巡查检查
序号
检查项
实施层级
检查方式
检查要点
检查结果
检查标准
1
对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的检查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1】现场检查: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非现场检查:远程检查
调查对象根据当年统计年报和当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所填报的统计数据情况;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情况。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       
1.调查对象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计算出的统计指标数据应与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指标数据一致,或者能全面反映实际情况。
2.调查对象能够及时并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2
对统计调查检查情况的检查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1】现场检查: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非现场检查:远程检查
配合统计机构、普查机构进行调查和检查的情况。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2.普查对象不得拒绝、妨碍、推诿或者阻挠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和检查。
3
对其他统计行为情况的检查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1】现场检查: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非现场检查:远程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是否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4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1】现场检查: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非现场检查:远程检查
公开使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的,是否注明统计资料来源并如实使用。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使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的,注明统计资料来源及如实使用。
5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1】现场检查: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非现场检查:远程检查
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行为。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       
不得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
6
对涉外统计调查情况的检查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1】现场检查: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非现场检查:远程检查
开展涉外调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2.涉外调查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调查对象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3.涉外调查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时,应当向调查对象说明调查目的,不得冒用其他机构的名义,不得进行误导。
4.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5.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
6.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对在涉外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7.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有关材料
 
7
对统计资料报送情况的检查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1】现场检查: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非现场检查:远程检查
按统计报表制度和普查有关要求规定按时上报统计资料。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       
调查对象在规定上报期限内报送统计报表及统计资料,不得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
8
对统计基础工作情况的检查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1】现场检查: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非现场检查:远程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是否设置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       
1.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2.原始记录应体现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过程和成果,满足报表填报依据,如入库单、出库单、发票凭证、协议合同等。统计台账应对原始记录进行整理汇总,便于统计报表填报,包括生产经营、能源和水消费、劳动情况、固定资产投资等统计台账。
9
市级部门、区级部门
【1】现场检查:实地检查、查验证照、现场询问、查阅资料
【2】非现场检查:远程检查
调查对象是否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未发现问题
发现问题
不涉及
问题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检查单位

检查结论

检查人员签名
姓名: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姓名:
执法证号:
年   月   日
备注


关于我们 站点地图 建设意见 法律声明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09号院  邮编:101118
电话:010-55529938(北京市统计局)
010-55533513(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010-88820034(北京统计联网直报系统)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主办单位: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承办单位:北京市统计发展促进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12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27  京ICP备05007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