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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治宣传特刊——海淀局队:浅议“三项制度”是统计法治的“硬核”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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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1-07 15:57     来源:海淀区统计局

  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严格执行。


  各级统计局作为监督检查《统计法》贯彻执行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全面推行落实好“三项制度”。 以下从四个方面浅议“三项制度”是统计法治的“硬核”支撑,落实“三项制度”是依法治国和统计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是“三项制度”是提高政治站位的需要。一要认识到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理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二要认识到“三项制度”的建立, 就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举措。是保障全市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统计制度得到认真贯彻实施、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并且是涵盖行政执法工作全过程的重大管理机制。三要认识到实现依法统计、诚信统计,不断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就必须走依法治统之路,必须贯彻落实好“三项制度”才能为统计建设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是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四要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全市各级统计局要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要通过单位外网、微信公众号,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在这里最重要的就是公开,公开是公示制度的核心。


  一要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加强事前公开。全市统计系统要逐步将本单位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清单公开。主要是梳理并公示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工作职责、执法权限、法律法规依据、执法程序、处罚裁量基准和救济渠道等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二要规范事中公示。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统计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到亮证执法;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要加强事后公开。全市各级统计局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在单位外网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明确执法主体责任和人员。要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及时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及责任清单,在单位外网进行更新。


  四要建立执法公示制度的工作机制。全市各级统计局在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过程中,要及时根据省统计局制定的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及要求,建立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保障执法公示制度有效实施。要落实统计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每年定期统计汇总并公开上年度本单位统计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根据要求上报有关部门。


  三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五必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统计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核心就是要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


  一必须完善文字记录。在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一定要使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遵守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执法检查规范,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二必须规范音像记录。全市各级统计局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在完善全程录音录像过程中,要注意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重点是在案件关键节点上,不允许出现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不相符的情况,对举行听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过程,也逐步要有音像记录。三必须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保证音像记录设备完好,随时能够使用。四必须严格记录归档。要加强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确保所有统计执法的音像记录有据可查、真实有效、长期保存。五必须建立起本单位的统计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妥善完整地保管执法案卷。要根据统计执法案卷、音像记录,及时发现统计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统计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水平。


  四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六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是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的一项监督纠错制度,今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将不得作出决定。


  在建立和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中,一要明确审核主体。全市各级统计局要明确本单位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和审核人员,鉴于县区统计局正式人员少的状况,可以考虑聘请上级统计机构法治人员和法律顾问,共同开展法制审核,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不走过场。二要严格审核范围。凡涉及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三要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内容。四要规范审核程序。法制审核机构人员要明确法制审核程序、送审材料和审核的时限、方式、责任等内容,认真履行法制审核职责。五要落实审核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承办人员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六是法制审核机构要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做最终审核并负责。


  推行“三项制度”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需要各级统计局不断地加强制度建设,强力推行和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统计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工作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全市统计系统执法人员少、行政执法检查任务重的情况下,全面落实“三项制度”,以此保障统计法治工作不断推进,逐步实现依法治统、依法统计,真正实现诚信统计,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树立政府统计的权威。


 

北京市海淀区统计局局长  王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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