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的政策依据及修订背景是什么?
为切实加强首都统计领域信用建设,不断推进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本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2022年5月19日,国家统计局以部门规章形式正式制发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聚焦统计严重失信行为治理,全面规范完善统计信用认定、公示、修复等环节的工作流程,保护企业在统计领域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统计的社会氛围和良好营商环境等。原《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信用管理办法》出台后,市统计局结合本市统计法治工作实际,修订形成了《北京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修订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坚持一致性。将新出台的《信用管理办法》作为统计信用管理的依据,修订与其不一致的条款,增补新规定的内容,立足我市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际,做到应修尽修。二是保持相对稳定。坚持目标导向,既要符合新法新规的要求,又体现北京统计信用工作特色。
二、统计信用认定的对象有哪些?
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作为统计信用认定对象,进行统计信用管理。
三、如何确认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的量化标准?
本意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情形确定为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的量化标准。严格依法设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的适用行为,共六条。包括: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等。
四、信用修复机制有哪些?
信用修复主要有信用救济和监督渠道。一是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二是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发现或被发现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中存在依据或者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三是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有证据证明其被认定的依据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准确,可以要求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进行更正,统计机构经核实确认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更正。四是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对作出的认定决定或者信用修复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统计机构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等。
五、统计诚信激励机制有哪些?
鼓励各区积极开展统计诚信企业认定,扩大评选范围和数量。对列入统计诚信示范企业的,公示期内免于统计执法检查,并纳入“北京市共铸诚信企业”推荐范围,参与“北京市诚信品牌企业”的择优选树工作,享受北京市相关便利服务及优惠政策。同时,鼓励各区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因地制宜”,采取个性化手段对统计诚信示范企业进行激励。
六、统计一般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被处以警告或5万元以下统计行政处罚罚款的企业,视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其他统计一般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