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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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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1-11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一、修订背景


  2022年,国家统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统计局和调查总队坚持“一省一策”,加强协作配合,立足各自职权范围联合制定、统一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云南省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要求各省局、总队要在本行政区域的裁量基准中体现有关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以下简称市局、总队)对《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行了再次修订。


  二、修订过程及主要原则


  市局、总队共同研究,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在市局、总队所属各单位,各区局队和各区国调队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裁量基准》需要完善的主要条款。在修订过程中,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坚持三个原则:一是统一性原则。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统计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二是实事求是原则。立足于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既要符合《行政处罚法》和《统计法》的规定,又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三是相对稳定性原则。在保持《裁量基准》可操作性前提下,坚持适度的概括性、前瞻性和原则性,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相关文件精神


  一是市局与总队联合制发裁量基准。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此次修订由市局联合总队共同完成,并在第二条中将裁量基准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即“适用于市和区统计局、北京地区国家调查队系统各级调查队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的对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在第三十五条中也明确裁量基准的解释权由市局、总队共同负责。


  二是遵照国家统计局对“情节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表述,在《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增加了“情节严重行为”情形的表述,完善对情节严重行为的认定,增加对于主观过错导致数据差错的考量。


  (二)进一步优化处罚裁量方法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和市局各专业处、各区局队意见,在《裁量基准》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二十六条第(五)项中增加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对于及时改正,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单一检查对象的单次检查中,发现存在两种及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从重处罚。


  (三)向社会公示立案标准


  将差错数额作为立案标准之一,在原有以指标差错率为主要标准的裁量体系中,结合统计数据误差的情况,将主要经济指标差错额作为裁量起步标准,对于差错率较高但差错额较小的,由于危害后果轻微,不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提出主要经济指标的处罚标准为差错数额达到200万元,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差错数额达到1000万元,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处罚。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主要经济指标有营业收入、工业总产值、商品销售额、本年完成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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