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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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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16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一、修订背景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统计法》,按照国家统计局“一省一策”的要求,北京市统计局联合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修订《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规范对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各级统计机构实施的各项处罚事项在裁量标准上“一把尺”。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依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统计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要求,将新修改《统计法》作为修改裁量基准的依据,修订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做到应修尽修。


  (一)对处罚额度进行调整


  根据新修改《统计法》第四十四条:对企业事业单位拒报、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等五种统计违法行为罚款额度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情节严重的,罚款额度上限由20万元提高至50万元;第四十五条:对企业事业单位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统计违法行为罚款额度的上限由1万元提高到5万元。严格遵循上位法要求,在《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也做了相应调整,提高了相关统计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上限,重新确定了不同裁量阶次的处罚幅度,与《统计法》保持一致。


  (二)提高主要经济指标的行政处罚标准


  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此次修订提高了与市场主体较为相关的主要经济指标处罚标准,由主要经济指标差错数额达到200万元适用简易程序,提升为500万元适用简易程序,由主要经济指标差错数额达到1000万元适用普通程序,提升为2000万元适用普通程序。由于主要经济指标行政处罚标准的提高,部分单位将由普通程序转变为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既可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调查单位的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进一步优化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统计执法实践,针对原《裁量基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于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违法行为,差错数额未达到适用简易程序统计行政处罚标准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修改为“对于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差错数额未达到适用简易程序统计行政处罚标准的,不予立案处理”,表述更加准确。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表述,对裁量基准个别文字进行一致性修改,便于理解执行。


  (四)删除《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关内容


  考虑到《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尚未按照新修改《统计法》进行修订,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直接适用《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删除《裁量基准》中关于《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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