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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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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8-15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2025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北京市农业普查工作,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25〕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总体安排作以下解读。


一、背景情况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6的年份实施。我国曾先后于1996年、2006年和2016年分别开展了三次农业普查。


2025年6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决定于2026年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并对普查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县(市、区、旗)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三个部分,具体包括: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普查组织实施以及普查工作要求。


(一)关于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


1.普查的对象,为本市范围内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2.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3.普查的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关于普查的组织实施


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北京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负责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区参照市领导小组的设置,结合实际情况,设立区领导小组。普查任务完成后,市、区领导小组自动撤销。


2.明确工作职责。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各区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3.加强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节约高效原则,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按规定使用普查经费。


(三)关于普查的工作要求


为切实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普查的数据质量,《通知》明确提出以下三项具体要求:


1.坚持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普查工作。加大普查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将普查工作情况纳入统计督察内容,对普查工作中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以及干预依法报送普查数据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筑牢防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防线,守牢数据质量生命线,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2.坚持首善标准,体现首都特色。按照“符合国家要求,体现北京特色,满足‘三农’需要”的工作思路,全面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紧密结合首都实际,精心设计普查方案,采取科学高效的方式方法,加强卫星遥感、人工智能等现代化调查手段应用,确保普查工作质效。同时,深度挖掘普查成果,推动普查数据共享,为科学制定“三农”政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推动种业之都建设、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数据支撑。


3.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的宣传作用,广泛宣传农业普查重要意义和要求,动员引导普查对象了解普查、支持普查、配合普查,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总体安排


根据普查工作的整体进度安排,共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普查准备阶段。主要安排在2025年-2026年,工作任务包括:组建普查机构,制定调查方案,开展普查试点,落实普查经费和物资,开展普查宣传,选聘与培训普查人员,开展遥感测量,进行清查摸底等。


(二)现场登记阶段。主要安排在2027年1月-5月,工作任务包括:开展普查登记、数据上报、比对复查等。


(三)数据处理及发布阶段。主要安排在2027年6月-12月,工作任务包括:组织事后质量抽查,审核汇总并发布主要数据等。


(四)资料开发应用阶段。主要安排在2028年-2029年,工作任务包括:开展课题研究,编辑出版普查资料,开展普查成果共享应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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