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按照全市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及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北京市统计局联合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修订《北京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合理划分裁量阶次,依法履行统计行政执法职责,推动全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更加成熟完善,执行更加规范有力,为规范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细化对情节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
按照全市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要求,对于罚款额度10万元以上的事项,应以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20%为阶次划分标准,至少设置5个罚款裁量阶次。根据这一要求,对企业事业单位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这五类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罚款额度超过10万元的行政处罚事项,对原先A档划分的两个裁量阶次进行修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不超过法定罚款额度20%的标准,重新划分为“10万至20万”“20万至30万”“30万至40万”“40万至50万”四个阶次,解决裁量基准不够精准,部分领域自由裁量权较大的问题。
(二)加大对连续多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是在《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增加“连续两年未设置生产经营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并列入A档,同时将A档划分为两个裁量阶次:对于“企业事业单位连续两年未设置生产经营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而对于“企业事业单位连续两年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被责令改正但仍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罚款’”,加大了对连续两年未设置生产经营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是在第二十一条增加第(五)项“连续多次且持续两年及以上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作为可以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同时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增加“加重处罚是指高于基础裁量档次给予的处罚”的表述。如果企业发生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差错率在30%以下的,属于基础裁量C档,根据上述修订条款,企业连续两年出现差错率在30%以下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B档进行处罚,企业连续三年出现差错率在30%以下的违法行为,就可以按照A档进行处罚。以此类推,加重了对“连续多次且持续两年及以上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进一步优化处罚裁量方法
删除原《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对单一检查对象的单次检查中,发现存在两种及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从重处罚”的规定。在执法实践中,对单一检查对象的单次检查,发现存在两种及以上统计违法行为,通常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同时又发生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由于对企业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问题所涉及的统计违法行为已经分别按照裁量基准定档定阶,并合并处罚,如再对企业进行从重处罚,既不符合包容审慎监管的新理念,也不符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要求,故删除此项规定。
(四)与行政处罚法一致性修订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统计执法实践,针对原《裁量基准》第十六条第一款“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修改为“两年内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表述更加准确。
对原《裁量基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主要经济指标差错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统计行政处罚”的规定,修改为“主要经济指标差错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且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统计行政处罚”,系采纳社会公众提出的相关表述,并与《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