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统计局2012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北京市统计局是负责本市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内设16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工会、离退休干部处,下属14个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地方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实施;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区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区县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区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投资、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旅游、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负责组织各区县、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各区县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依法协管区县政府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导本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统计教育和培训,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监督管理区县政府统计部门由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负责拟订本市统计信息工程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并管理本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市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库,组织制定各区县、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区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2年收入和支出总体情况
2012年收入25,283.01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21,908.19万元、事业收入2,642.7万元、其他收入732.12万元; 2012年支出24,137.56万元,包括基本支出12,826.37万元、项目支出11,311.19万元,主要用于:
(一)完成了与国家统计局“四大工程”的衔接。
(二)加强民生统计和重点领域的监测评价。开展对全市宏观经济形势的预警分析,监测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居民消费价格以及收入等重点领域运行情况。围绕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加强了改善民生方面的统计监测评价工作。
(三)加强政治、社会、文化、资源等方面的统计监测评价工作。积极参与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加强了文化创意产业、旅游产业、会展业、体育产业、设计产业、农业生态价值体系等的统计监测,开展了中关村经济总量统计,规范了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的数据管理,加强了资源能源及生态环境统计监测。
(四)组织开展了投入产出调查和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筹备工作。
(五)推进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改革。研究建立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监测评价体系,1万记账户已正式开始记账。
(六)统计方法制度改革。深化服务业、金融业、居民消费价格和城乡住户调查等重点专业领域的统计改革。重新修订了现在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多个新兴产业的统计分类标准。构建了总部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北京市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库正式上线运行。开发了住户调查电脑、手机、电话等电子记账系统,完善了CPI数据采集处理平台,拓展了统计遥感技术应用领域。统计执法实现了全流程的网络化管理。启动了文件柜升级工作。统计信息化三期建设稳步推进。
(八)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能力。提出修订《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立法建议,调动全市力量进行执法检查。开展统计巡查。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区县统计机构规范化建设考核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及《区县统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方案》。
(九)加强统计宣传及数据解读。组织统计开放日活动,率先利用统计微博宣传政府统计的发展成就及统计改革的重大成果,充分利用统计网络信息平台,着力打造《数据》杂志和《数说北京》栏目品牌。
三、2012年度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决算支出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服务”2012年度决算19,658.16万元,比2012年年初预算(不包括基本建设资金、部分大额专项资金和中央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年初结转和结余资金,下同)增加3,384.16万元,增长20.8%。其中:
“统计信息事务”2012年度决算19,658.16万元,比2012年年初预算增加3,384.16万元,增长20.8 %。主要原因:按全市统一调整政策影响,调整在职人员津贴补贴和因专项统计调查任务增加年中追加了调查项目经费。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 2012年度决算1,109.22万元,比2012年年初预算增加181.38 万元,增长19.55 %。其中: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2012年度决算1,091.07万元,比2012年年初预算增加163.23万元,增长17.59 %。主要原因:按全市政策调整离退休生活补助标准。
“抚恤”2012年度决算18.15万元,比2012年年初预算增加18.15万元,主要原因:年中职工去世,追加死亡抚恤金。
(三)“医疗卫生”2012年度决算585.65万元,比2012年年初预算减少12.04万元,减少2.01%。其中:
“医疗保险”2012年度决算585.65万元,比2012年年初预算减少12.04万元,减少2.01 %。主要原因:由于人员减少因素,导致支出相应减少。
四、2012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决算支出情况说明
无此项支出
北京市统计局2012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及说明
单位:万元 | |||||
|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合计 | 因公出国(境)费用 | 公务接待费 | 公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 |
公务用车购置费 | 公用车运行维护费 | ||||
2012年 | 640.42 | 9.83 | 31.72 | 167.37 | 431.50 |
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反映本部门使用当年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数和使用上年结余结转资金实际支出数(包含公共财政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一、“三公”经费的单位范围
北京市统计局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开支单位包括本级及11个独立核算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三公”经费支出口径
“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三、“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说明
2012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640.42万元,比2012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年初预算648.49万元减少8.07万元。其中: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2012年决算数9.83万元,比2012年年初预算数9.92万元减少0.09万元,2012年因公出国(境)费用主要用于统计学术交流等方面,2012年组织因公出国(境)3人次,人均因公出国(境)费用3.28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2012年决算数31.72万元,比2012年年初预算数31.81万元减少0.09万元。2012年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接待外埠统计系统和国际统计机构、学术团体来京学习交流统计业务工作。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2年决算数598.87万元,比2012年年初预算数606.76万元减少7.8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2012年决算数167.37万元,比2012年年初预算数168.6万元减少1.23万元,主要原因:实际购车单价比预算减少0.12万元,2012年购置(更新)10辆,车均购置费16.7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12年决算数431.5万元,比2012年年初预算数438.16万元减少6.66万元,主要原因:车辆运行维护费成本下降。2012年实有公务用车142辆,车均运行维护费2.76万元。
北京市统计局2012年度行政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一、行政经费支出情况
2012年本部门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运行,用公共财政预算财政拨款开支的行政经费,合计10,121.45万元,比2011年增加905.51万元。主要原因:2012年市级公费医疗改革新增医疗保障支出;按全市统一政策调整人员津贴补贴及更新公务用车。
二、行政经费支出口径
行政经费由基本支出和一般行政管理项目支出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支出。包括两部分:一是人员经费,具体包括工资、津贴及奖金、医疗费、住房补贴等(不包括离退休支出,包括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的在职人员支出);二是公用经费,具体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物业管理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一般购置费等。
(二)一般行政管理项目支出。包括出国费、招待费、会议费、办公用房维修租赁、购置费(包括设备、计算机、车辆等)、干部培训费、执法部门办案费、信息网络运行维护费等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