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L4200900
职权名称
在经济普查中查阅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职权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二十二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法定实施主体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流程图
在经济普查中查阅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营证件,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经表中不确实的内容流程图
监督电话
4006507003—7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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