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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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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6-25 12:15    来源:

职权编号

L4201000

职权名称

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予以通报

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流程图

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予以通报流程图

监督电话

4006507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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