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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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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6-25 12:15    来源:

职权编号

L4200400

职权名称

人口普查

职权依据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第五条 第一款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法定实施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

流程图

人口普查流程图

监督电话

4006507003—7

 

人口普查.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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