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首页 > 政务公开 > 机关简介 > 权力清单 > 其他

农业普查

字号:      分享:
日期: 2015-06-25 12:15     来源:

职权编号

L4201400

职权名称

农业普查

职权依据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五条 第一款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条 第一款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法定实施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流程图

农业普查流程图

监督电话

4006507003—7

 

农业普查.png


关于我们 站点地图 建设意见 法律声明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09号院  邮编:101118
统一对外咨询电话:010-55535000(北京市统计局)
010-55533518(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010-56249676(北京统计联网直报系统)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主办单位: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承办单位:北京市统计发展促进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12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27  京ICP备05007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