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L4201400
职权名称
农业普查
职权依据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五条 第一款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条 第一款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第二十三条 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法定实施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流程图
农业普查流程图
监督电话
4006507003—7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