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首页>政务公开>机关简介>权力清单>其他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

字号:      分享:
日期:2015-06-25 12:15    来源:

职权编号

L4201500

职权名称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

职权依据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三十六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社会公示:

  (一)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统计检查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五)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统计违法行为。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三十七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法定实施主体

本市行政机关

流程图

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流程图

监督电话

4006507003—7

 

信用.png


关于我们站点地图建设意见法律声明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09号院  邮编:101118
统一对外咨询电话:010-55535000(北京市统计局)
010-55533518(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010-56249676(北京统计联网直报系统)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主办单位: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承办单位:北京市统计发展促进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12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27  京ICP备05007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