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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调查机构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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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06-25 12:14     来源:

职权编号

C4203900

职权名称

对涉外调查机构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统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流程图

北京市统计局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

监督电话

8354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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