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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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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05-28 13:56     来源:

职权编号

 C4204300

职权名称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主体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各区统计局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流程图

北京市统计局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

监督电话

5553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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