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C4204100 |
职权名称 | 对未注明统计资料来源或者未如实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使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的,应当注明统计资料来源并如实使用。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注明统计资料来源或者未如实使用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各区统计局 |
处罚种类 | 罚款 |
执法流程图 | 北京市统计局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 |
监督电话 | 555350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