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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注明统计资料来源或者未如实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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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05-28 13:56     来源:

职权编号

C4204100

职权名称

对未注明统计资料来源或者未如实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北京市统计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开使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的,应当注明统计资料来源并如实使用。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注明统计资料来源或者未如实使用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各区统计局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流程图

北京市统计局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

监督电话

5553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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