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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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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6-25 12:15    来源:

职权编号

C4204000

职权名称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各区统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流程图

北京市统计局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

监督电话

4006507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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