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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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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6-25 12:11    来源:

职权编号

C4203500

职权名称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实施主体

北京市统计局

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流程图

北京市统计局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

监督电话

4006507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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