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 C4203100 |
职权名称 | 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为进行处罚 |
处罚依据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统计局 |
处罚种类 | 罚款 |
执法流程图 | 北京市统计局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 |
监督电话 | 40065070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