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听,请说话(10s)
抱歉,没听清,请再说一遍吧
首页>政务公开>机关简介>权力清单>行政处罚

对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字号:      分享:
日期:2015-06-25 11:58    来源:

职权编号

C4201600

职权名称

对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单位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各区统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流程图

北京市统计局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

监督电话

4006507003—7

 

 

20.png


关于我们站点地图建设意见法律声明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南三街209号院  邮编:101118
统一对外咨询电话:010-55535000(北京市统计局)
010-55533518(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010-56249676(北京统计联网直报系统)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主办单位: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  承办单位:北京市统计发展促进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12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027  京ICP备05007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