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
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
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
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