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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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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06-25 11:16     来源:

职权编号

C4200900

职权名称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各区统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流程图

北京市统计局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

监督电话

5553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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