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C4200900
职权名称
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各区统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流程图
北京市统计局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
监督电话
55535036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