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C4200700
职权名称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各区统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流程图
北京市统计局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
监督电话
55535036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