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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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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06-25 11:14     来源:

职权编号

C4200700

职权名称

对未按照国家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各区统计局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执法流程图

北京市统计局行政处罚权力流程图

监督电话

55535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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