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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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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06-25 12:15    来源:

职权编号

J4200200

职权名称

对北京市统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北京市统计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符合首都城市性质功能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工作方式和统计管理体制,对在统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定实施主体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

流程图

北京市统计局奖励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流程图

监督电话

4006507003—7

 

2023年12月11日16时47分31秒.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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