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J4200300
职权名称
对经济普查中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依据内容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第三十七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法定实施主体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
流程图
北京市统计局奖励举报有功的集体和个人流程图
监督电话
4006507003—7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