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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统计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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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5-06-25 12:15     来源:

职权编号

J4200700

职权名称

对统计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定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流程图

北京市统计局奖励举报有功的集体和个人流程图

监督电话

4006507003—7

 

2023年12月11日16时40分30秒.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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