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号
J4200700
职权名称
对统计违法行为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八条 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定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流程图
北京市统计局奖励举报有功的集体和个人流程图
监督电话
4006507003—7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