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本市行政区域内) |
事项编码 | B4200100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1号)、《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
审批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 |
实施机关 | 北京市统计局 |
办理处室 | 法规处 |
受理方式 | 现场受理 网上受理 |
受理地点 |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B区 |
审批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审定->告知 |
申报材料 | (一)法人单位: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2.通过当年年检的下列法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之一: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③《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④《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 (市统计局对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核验后,法人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报告。(报告应包括申请机构的调查领域及专长、人员状况、设备状况、调查业绩状况以及其他可以说明申请机构调查能力的内容。) 4.用以证明申请机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所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材料。申请机构可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①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三项以上调查项目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②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本机构所开展的调查营业总额达到三十万元的每个项目的调查问卷、合同复印件。 5.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保密制度应当对搜集、保管、提供、销毁调查资料等方面的保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 6.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关于本机构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7.市统计局认为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每份按上述7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境外组织在华机构: 1.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2.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登记证书必须通过当年年检。(市统计局对上述文件核验后,登记证书原件退还申请机构。) 3.调查机构的资料保密制度。(与法人单位第5项材料要求等同。) 4.关于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与法人单位第6项材料要求等同。) 5.市统计局认为申请机构需要提交的用以证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每份按上述5项内容的排列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首席代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审查内容 | 申请人是否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乎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
审查标准 |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
批准形式 | 《北京市统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涉外调查许可证》或者《北京市统计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8个工作日 |
有效时限 | 3年 |
反映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意见的具体方式 | renshic@bjstats.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