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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统计
  2. [发文机构]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 [实施日期]
  4. [成文日期] 2022-08-10
  5. [发文字号] 京办字 [2022] 10号
  6. [废止日期]
  7. [发布日期] 2022-08-15
  8. [有效性] 有效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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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8-15 17:23    来源: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切实做好本市统计监督工作,服务首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和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发挥统计数据的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特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当好参谋助手,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坚持方法科学、遵循规律、及时准确、真实可靠、防止虚假,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切实提升统计监督有效性,确保监督结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为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提供坚实的统计保障。


  二、重点措施


  (一)建立统计督察制度,提升统计督察效能


  1.建立督察制度。市级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充分发挥统计督察在推动各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统计改革发展各项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职责中的作用,压紧压实各区、各有关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不断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


  2.统筹督察方式。统筹开展常规统计督察、专项统计督察和统计督察“回头看”。原则上每5年对各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针对各区、各有关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统计数据质量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等开展专项督察。加强统计督察与巡视巡察工作的协同配合。


  3.加强督察整改。市级统计部门将每年统计督察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反馈各区、各有关部门。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聚焦统计督察发现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明确整改目标、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人,确保按时保质整改到位。建立和完善督察整改常态化监督机制,通过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进一步压实责任,巩固统计督察整改成果,防止问题反弹回潮。


  4.强化组织协调。加强对统计督察的组织领导,确保统计督察工作有序推进。设立统计督察组长、副组长人选库,建立统计督察检查人才库。根据统计督察需要,统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协调抽调专业骨干,保障督察工作顺利高效开展。建立下级向上级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着力构建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


  (二)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夯实统计数据质量管控责任


  5.拓宽统计违纪违法线索获取渠道。完善举报制度,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来信来访、部门移送等多种渠道,扩大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来源,细化案件受理、查处和办理流程,及时有效处理举报线索。运用统计督察、巡视巡察、数据核查等工作成果,提升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6.提升统计执法效能。严格执行“双随机”抽查制度,开展以常规执法和专项执法为主导、非现场执法为补充的统计执法检查,积极探索对部门统计执法检查的有效方式,充分发挥统计执法发现问题、严肃惩治的震慑作用。进一步完善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依法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确保处罚合法、适当。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拓展大数据手段在执法检查和数据质量分析中的运用,提高统计执法的针对性。高效推进部门联合执法,加强沟通协作与资源共享,提升行政执法综合效能。


  7.加强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统计机构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逐级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责任,加强对源头数据的核实检查,及时消除数据质量隐患,依法移送核查中发现的重大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形成各方齐抓共管数据质量的工作格局。严格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切实维护统计数据安全。


  8.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严格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相关规定,依规依纪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查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对已经离任的同样要追究责任。


  9.完善统计信用体系建设。坚持诚信统计正向激励与统计违法反面警示并重,扩大诚信企业认定范围和数量,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良好氛围。规范认定严重失信企业,按要求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主动通报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加大警示教育力度。


  10.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文件或者部署工作时,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等。统计部门要对清理纠正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11.强化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和重点领域发展监测评价。将各区、各有关部门对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作为统计监督的重要内容,推动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重点监测评价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重大风险挑战应对成效、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解决情况以及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等。重点监督领导干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是否存在履职不力、担当作为不够甚至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问题。重点围绕落实“四个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履行“四个服务”职责、推动“五子”联动、加强“七有”“五性”民生保障、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等方面开展监测评价,推动首都发展。


  12.加强经济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年度预期目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运行情况开展监测分析,研判预判经济走势。围绕经济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开展分析研究,及时反映和揭示问题矛盾,提出针对性建议,为经济平稳运行提供统计监督保障。


  13.优化统计监测评价体系。积极参与国家重点统计改革任务,持续打造符合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特点的现代化统计方法制度体系。推进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规范分区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等方法,实现分区数据与全市数据的有效衔接。充分利用各区、各有关部门在常规统计调查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取得的数据,加强部门数据共享,深化大数据应用,提高统计监测的客观性、预警性、有效性,结合政策要求、区域特点、数据规律,深度监测评价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实际效果。


  14.发挥国家调查队系统的优势和作用。市、区两级统计部门与北京地区国家调查队系统加强统筹协调和高效协作,强化对价格、劳动力、居民收支、乡村振兴等经济社会领域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的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及时为统计监测评价提供鲜活实情。强化统计监测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推动各级政府严格履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维护统计独立真实监测的职责。


  (四)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提升高质量发展能力


  15.扎实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重点评价各区、各有关部门推动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总体情况,客观反映高质量发展进程中的优势、成效和短板,引导各区、各有关部门及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重点监督各区、各有关部门是否存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不力,只追求速度规模、不注重质量效益,只求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等问题。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发现推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弱项不足,进一步采取改进措施,提高工作实效。


  16.完善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方法。全面落实国家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要求,结合实际调整完善本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的新要求、新部署,持续改进评价指标,力求科学客观、精准管用。优化完善统计样本评价方式方法,体现分类指导,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17.夯实数据质量和评价工作基础。有关部门应明确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操作规程,加强数据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真实可靠。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构建更加科学的体制机制,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数据质量和工作基础,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巩固完善协同配合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18.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作机制。始终将统计监督放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统筹谋划,推动统计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贯通协同。健全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强化统计机构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协调,完善将统计监督纳入干部监督的工作措施。


  19.推动案件查办协同配合。强化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作配合,实现精准对接、高效联动,推动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移送问题线索,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20.深化统计监督信息共享。加强统计机构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协调联动,推动信息共享,实施综合评价,加强结果运用,确保统计监督提出的措施建议取得实效。整合各类监督信息资源,有效运用大数据和行政记录,进一步完善重大统计监督事项会商研判、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移送机制。


  21.加强统计监督结果运用。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将统计监督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科学分析、准确研判统计监测评价、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结果,及时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方(单位)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提升统计监督质效。


  三、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意见》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统计监督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推进,自觉接受统计监督。


  (二)压紧压实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监督工作,听取统计监督工作情况汇报,夯实统计工作基础,压实统计工作责任,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统计职责,严格落实统计监督工作要求,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市级统计部门作为全市政府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市、区两级统计部门要切实担负实施统计监督的主体责任,加强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刀刃向内从严整肃统计行风。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凝聚统计监督工作合力。


  (三)强化工作保障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统计监督有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加快统计人才培养使用,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充实基层统计人员力量,确保基层队伍基本稳定,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统计队伍。积极推进智慧统计建设,推动科技赋能,加快统计现代化改革。积极开展统计监督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更好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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