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二、听证范围
北京市统计局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听证申请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以其他书面方式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
2、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或参加听证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该人员回避,该人员是否回避,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四、听证程序
1、本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当事人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4、听证结束后,由本机关的法治机构制作《听证报告书》,本机关负责人据此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听证组织机构
北京市统计局法规处
电话:55535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