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本市行政区域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4.《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本市行政区域内)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4.《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