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
国统字[2005]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我局对1998年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有关控股情况的分类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1998年《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修订的说明
国家统计局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反映我国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完善1998年国家统计局关于控股情况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第三条 控股经济分类与代码
100 公有控股经济
110 国有控股
111 国有绝对控股
112 国有相对控股
120 集体控股
121 集体绝对控股
122 集体相对控股
200 非公有控股经济
210 私人控股
211 私人绝对控股
212 私人相对控股
220 港澳台商控股
221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222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230 外商控股
231 外商绝对控股
232 外商相对控股
第四条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第五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日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中的附件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