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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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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3-26 15:39    来源:

关于印发《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的通知

国统字〔20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

  近年来,由于县以下行政区划变动较大,我局1996年制定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已不能适应统计工作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的《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于2001年年底以前,编制完成并建立本地区县以下的行政区划代码库

  (一)鉴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编制了包括调查小区在内的全部地址代码(14位),为避免重复劳动,保证统一和完整,并为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做准备,建议各省(区、市)统计局可以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编制的县以下地址代码为基础,除按新的编码规则编制村级以上的12位行政区划代码以外,并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包括调查小区及城乡分类)在内的行政区划地址代码库,以供本地区的日常统计工作及以后各项普查统一使用。

  (二)此次重新编制及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库的工作量较大,特别是村一级的代码(即后3位),需要重新编制。因此,要求各省(区、市)统计局于2001年年底以前完成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建库工作。

  二、对2000年年报统计制度中行政区划代码的要求

  (一)鉴于今年将要进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县一级统计局的任务较重,且各地机构改革工作尚未结束,重新编制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12位)的工作,到年底以前难以完成。因此,2000年年报及2001年定期统计制度中所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除行政区划有变动的以外,可在现有基础上调整使用。但到2001年年底,各省(区、市)统计局完成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的建库工作后,各专业必须统一使用新代码。 
  (二)基于上述原因,2000年“基本单位情况(101表)”中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只要求报送乡、镇、街道及以上行政区划代码的前9位。请各省(区、市)统计局在2001年2月底以前,将调整后的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地址名称及9位代码(中间用逗号分隔),以文本文件的形式上报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具体要求请按照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的有关年报文件执行。

 

                              二OOO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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