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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月北京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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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17 11:40    来源:北京市统计局

1-7月,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331.9亿元,同比增长19.2%,两年平均增速为0.3%。其中,限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网上零售额为2771.9亿元,同比增长22.3%,两年平均增长24.1%。


从消费形态看,商品零售7659.7亿元,同比增长16.4%,两年平均增长0.6%;餐饮收入672.2亿元,同比增长65.7%,两年平均下降4.0%。


在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类值中,同比增速较高的有:金银珠宝类商品实现零售额166.8亿元,同比增长56.5%;饮料类商品实现零售额140.5亿元,同比增长53.9%;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商品实现零售额329.5亿元,同比增长49.0%;石油及制品类商品实现零售额261.9亿元,同比增长38.1%;日用品类商品实现零售额414.1亿元,同比增长28.4%;汽车类商品实现零售额997.3亿元,同比增长27.9%;通讯器材类商品实现零售额1047.5亿元,同比增长26.7%,合计上拉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7个百分点。从两年平均增速看,通讯器材类、日用品类、体育娱乐用品类等商品两年平均增速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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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统计范围


北京市地域内有消费品零售业务活动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采集渠道


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①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1]通过联网直报系统上报统计数据;②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通过抽样调查获取数据,进而推算总体。


三、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企业(单位、个体户)通过交易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其中:限上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网上零售额:指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通过互联网取得订单并直接售给个人、社会集团用于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四、相关说明


两年平均增速是指以2019年相应同期数为基期,采用几何平均的方法计算的增速。


[1]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限额标准:①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②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③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④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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