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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北京市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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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1-04-05 11:33    来源:

北 京 市 统 计 局

2001年4月5日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市于2000年11月1日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在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市各有关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配合下,经过十万名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地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任务,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目前,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进行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现将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结果公布如下:

  一、全市总人口

  全市总人口为1381.9万人,与1990年7月1日0时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81.9万人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加了300万人,增长27.7%。平均每年增加29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2.4%。

  二、自然增长

  普查时点前一年,即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10月31日全市出生人口为8.1万人,人口出生率为6.0‰;死亡人口为7.0万人,人口死亡率为5.1‰;自然增加人口为1.1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0.9‰。
  三、家庭户人口

  全市共有家庭户417.6万户,家庭户人口为1214.5万人,占总人口的87.9%,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9人,比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2人减少了0.3人。

  四、人口地区分布

  全市人口地区分布如下:

  东城区 53.6万人

  西城区 70.7万人

  崇文区 34.6万人

  宣武区 52.6万人

  朝阳区 229.0万人

  丰台区 136.9万人

  石景山区 48.9万人

  海淀区 224.0万人

  门头沟区 26.7万人

  房山区 81.4万人

  通州区 67.4万人

  顺义区 63.7万人

  昌平区 61.5万人

  大兴县 67.2万人

  平谷县 39.7万人

  怀柔县 29.6万人

  密云县 42.0万人

  延庆县 27.5万人

  五、性别构成

  全市人口中,男性为720.6万人,占总人口的52.1%;女性为661.3万人,占总人口的47.9%。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9.0,高于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7.0。

  六、年龄构成

  全市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187.8万人,占总人口的13.6%; 15--64岁的人口为1078.6万人,占总人口的78.0%;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15.5万人,占总人口的8.4%。与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6.6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2.1个百分点。

  七、民族构成

  全市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322.9万人,占总人口的95.7%;各少数民族人口为59万人,占总人口的4.3%。与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282.4万人,增长27.1%;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17.6万人,增长42.5%。

  八、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市6周岁及6周岁以上人口中,接受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的232.8万人,占17.5%;接受高中(含中专、职高等)教育的319.9万人,占24.1%;接受初中教育的475.3万人,占35.8%;接受小学教育的234.3万人,占17.7%(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与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受过大学教育的由9300人上升为16843人;受过高中教育的由18978人上升为23151人;受过初中教育的由30551人上升为34391人;受过小学教育的由22579人下降为16956人。

  全市人口中,文盲人口(指15周岁及15周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58.5万人 ,与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率由10.9%下降为4.9%,下降了6个百分点。

  九、城乡人口

  全市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1071.6万人,占总人口的77.5%;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310.3万人,占总人口的22.5%。与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4.1个百分点。

注:1、本公报为初步汇总数。

  2、普查登记以2000年11月1日0时(北京时间)为标准时间,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

  3、全市总人口中,包括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包括户籍人口中离京半年以上的人。

  4、家庭户人口中,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5、全市人口地区分布数为各区县实际登记数;全市总人口中包括根据事后质量抽查推算的漏报人数。

  6、文盲率是指文盲人口占15周岁及15周岁以上人口的比例。

  7、城乡人口是按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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