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 | ||||||||
项 目 | 收入合计(亿元) | 利润总额(亿元) |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万人) | |||||
营业收入(亿元) | ||||||||
1-2月 | 同比增长(%) | 1-2月 | 同比增长(%) | 1-2月 | 同比增长(%) | 1-2月 | 同比增长(%) | |
合 计 | 2525.4 | 3.2 | 2443.8 | 3.2 | 160.6 | 0.8 | 65.1 | 1.1 |
文化核心领域 | 2297.1 | 3.2 | 2234.9 | 3.4 | 155.3 | 4.0 | 55.7 | 1.7 |
新闻信息服务 | 717.7 | 7.0 | 697.5 | 6.8 | 6.3 | -38.0 | 14.3 | -2.5 |
内容创作生产 | 586.8 | 15.3 | 560.7 | 17.1 | 152.7 | 28.7 | 18.0 | 4.9 |
创意设计服务 | 533.3 | -9.2 | 533.3 | -9.2 | 1.5 | -64.2 | 11.3 | -1.7 |
文化传播渠道 | 429.8 | -1.1 | 423.1 | -2.0 | 4.6 | -78.1 | 8.6 | 1.7 |
文化投资运营 | 5.9 | 23.7 | 5.1 | 14.2 | -1.1 | - | 0.3 | -2.5 |
文化娱乐休闲服务 | 23.7 | 21.9 | 15.1 | 144.6 | -8.7 | - | 3.3 | 17.8 |
文化相关领域 | 228.3 | 2.9 | 208.9 | 2.0 | 5.3 | -46.5 | 9.3 | -2.3 |
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 | 103.5 | 3.4 | 84.2 | 1.0 | 1.8 | -50.5 | 7.8 | -2.7 |
文化装备生产 | 12.1 | -12.2 | 12.1 | -12.2 | -0.1 | - | 0.6 | -10.2 |
文化消费终端生产 | 112.6 | 4.5 | 112.6 | 4.5 | 3.6 | -45.4 | 0.9 | 8.1 |
注:规模以上文化产业统计范围、指标解释、增速等详见表底说明。 |
文化产业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本表数据统计范围为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
1.文化产业:执行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详见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1805/t20180509_1598314.html)。文化及相关产业内涵具体包括:(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
2.规模以上的标准具体为:
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其他服务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法人单位。
3.本表数据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标准汇总。
二、指标解释
收入合计:指单位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合计。企业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合计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利润总额: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在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